引言
随着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公司法》在1993年首次颁布以来,经历了数次修改与调整,其中,1999年与2004年分别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2005年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调整。另外,在2013年与2018年,针对公司基本制度问题进行了重要调整,而《公司法》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2013年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市场主体公司数量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在十余年间,企业数量增长近3倍,达到了4000余万家,但是,部分市场主体滥用“自治”权利,任意延长出资期限,严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市场主体对原有制度的信赖。
而本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公司法》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注册资本认缴制改为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其将会对公司主体的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本篇实务研究文章,将针对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进行法条沿革介绍与释义、风险分析,并提供风险应对方式,希望对市场主体公司及公司法实务人员有所启发。
法条沿革与释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本条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法定的*低注册资本制,同时规定采用股东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降低公司的设立门槛,从而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标。认缴制赋予公司融资自治的本意是,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决定和安排出资债权的变现时间和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本条依然沿用了2018年《公司法》第26条有关股东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但是增加了有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的规定。资本认缴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立法者给予投资者*便捷的公司设立条件,满足了股东追逐投资回报率的天性,是各国公司法追寻的目标。允许股东自由约定认缴出资的期限,固然可使投资者从公司经营成本中解放出来,激发创办中小企业的热情,但放松对公司资本监管的结果是弱化了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信用担保功能。随着《公司法》对出资期限和首次出资额的放开,个别地区以政策性文件的方式,将认缴注册资本缴足期限放宽至50年,而一些公司凭借股东“自治”,随意延长出资期限,并以出资期限未到期对抗债权人。自我国实行认缴制改革以来,实践中涌现出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力。
此次《公司法》设置5年的*长认缴期限规则,目的在于激励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更为理性地评估公司未来的经营需求与投资风险,同时也考虑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当然,另外,本条第2款提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设置短于5年的认缴期限留下了通路。
《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均没有注册资本限制,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风险分析
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的增长,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注册资本设置的随意性,一些公司并不考虑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盲目扩大注册资本,或者任意延长出资时间,不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可能将公司置于不可预计的风险之中。
另外,在新《公司法》第252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初的资金来自发起人、股东。根据解读《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需要根据达成的协议和法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应当认缴的出资额;只有经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根据公司的性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无论是货币财产,还是非货币财产,都应该按期足额交付。虚假出资有两种形式:一是未足额交付;二是未按期交付。
本条规定的是对发起人、股东的行政处罚。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公司登记机关。
因此,发起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
(1)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发起人应按发起人协议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风险应对方式
应对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笔者律师团队结合本次修订的立法目的及实务案例分析研究,列举几个主要应对策略及方式,供大家参考:
一、实缴出资
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不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应当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另外,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体现“设置3年过渡期,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对于当前存量公司的股东来讲,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直接*安全的应对方式就是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实缴出资。对于有较强出资能力的股东而言,足额完成实缴可以*大程度减少股东的合规风险。
同时,在完成实缴出资过程中,笔者律师团队重点提示关键操作要点:货币出资的银行转账备注问题。
发起人或股东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出资时,应当在备注中体现“投资款”、“验资款”、“实收资本”等用途。如果未进行备注,或者备注其他事项,如“借款”、“往来款”、“货款”等,则可能存在无法被认定为实际完成实缴出资的风险。当然,如果已采用上述第二类方式进行转账,建议及时进行相关款项的退回,再按照**类方式进行处理即可。
二、股权转让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股权交易手段,也是股东减少出资或退出公司的常用方式。在此过程中,需确保有股权受让方,可能是其他股东,也可能是外部第三人。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股权转让并非绝对安全可靠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如果没有按期缴纳完成实缴出资,则转让股东仍需在未实缴股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东的实缴出资时间、明确转让股东在受让股东不按时完成实缴出资时的追偿权利及受让股东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受让股东提供其他保证措施。
三、变更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债权、股权等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因此,当前新《公司法》条件下的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又分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方式,从而实现变更出资方式的目的。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的,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1、评估作价需要客观反映市场价值。
在市场交易中,评估作价一直是后期争议纠纷发生常见的原因,如存在相关具体评估准则或标准的,应依据该等准则或标准进行评估。同时,应当委托专业权威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合法的评估报告,*大限度避免出资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预期风险。
2、动产出资应当及时、完整交付。
对于动产如设备等无权属证明文件的物品,股东应及时交付公司使用,并签署书面确认手续;
3、不动产出资应当交付+权属登记。
对于不动产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除了交付使用外,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权属变更手续,从而实现不动产的完整出资。
四、减资
对于部分市场主体公司,为了严格按照资本充足原则进行经营,并规避实缴出资不足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对于当前资本认缴制下的规模经营与注册资本不符、注册资本过高的公司,减资无疑是一种可行的应对方式。在减资到股东可承受范围内后,再进行实缴,从而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
一般的减资程序包括:
(1)评估作价。对当前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从而进行减资比例与减资金额的确认。
(2)制定减资方案。研讨并确认减资方案,为后续减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建立基础。
(3)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书面方式作出减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决议减资及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及占股比例;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4)签订减资协议。相关主体按照减资决议要求,签署减资协议。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对其资产负债全面梳理,明确债权债务情况及财产情况,为后续通知债权人提供基础信息及数据。
(6)通知已知债权人。自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7)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目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8)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另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公司法》新增了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简易减资方式,即在公积金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同时在简易减资的模式下,公司无需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并无需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但是,在目前没有颁布针对该法条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简易减资程序,是否可以达到股东实缴出资风险规避的目的,仍待进一步观察。
*后,减资程序虽然针对即将施行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可以起到减轻股东投资风险的作用,但是针对成立时间长、公司业务复杂、存在较多债务的企业,由于需要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占用企业现金流,直接影响企业的流动性和经营稳定性,因此,建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当前的经营状况,谨慎进行减资。
五、公司注销
针对即将实施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市场中的部分公司将会做注销处理。而注销流程,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依法依规操作。
同时,新《公司法》第240条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其条件和程序如下: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2、全体股东承诺;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至少20日;
4、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简易注销仅适用于该简易注销只适用于没有债务或者已完全清偿债务的公司。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无法对公司的实际债务状况进行深入的实质审查,简易注销程序依赖于全体股东提供的书面承诺,即声明公司没有债务或者已经清偿了所有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及股东为了规避正常的清算程序,故意使用简易注销制度,而实际上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那么这些股东仍应对公司在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清算、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并履行清算义务,形成公示及程序的闭环操作。而在公司简易程序注销时,在已明确公司不存在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应确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及时公告,并确保公告内容完整、准确。在注销过程中,应确保清算义务得到妥善履行,程序合规,以确保公司注销流程之完整性,以避免股东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风险。
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框架下的市场主体,其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其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能力,也是在市场主体合作中,初步判断该公司实力与信用的重要标准。
随着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推行下,将进一步引导存量公司与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合理调整,并进一步丰富股东出资方式,减少空壳公司的数量,减少恶意利用公司自治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回归理性投资,进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推动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