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是否影响挂牌上市?

更新时间:2023-12-20浏览次数:2035

案例引入:

目标公司甲公司拟进行股份改制,挂牌上市,委托本所担任其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对其历史沿革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目标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情况。此事项是否对目标公司股份改制以及后续的挂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或影响?如构成实质性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案例,对拟进行股份改制或挂牌上市,但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的企业如何处理进行简析。

 

基本情况:

目标公司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有4000万元认缴货币出资尚未实缴到位。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资本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5出资瑕疵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号 首次公开发行”》(上证函〔2023〕657号)关于出资瑕疵的核查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下略)。”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股转公告〔2023〕34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申请挂牌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2023)核查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应核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分析意见

《公司法》只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实收,未规定发起设立时必须完成实缴,发起人只需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即可。但相关挂牌上市审核规则则要求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应已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结合公司本次股改的目的——并非仅仅以改制为股份公司为目的,而是以挂牌上市为目的,故应按相关挂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参考案例

(一)能辉科技(301046.SZ)——股改时完成实缴

情形:净资产>认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1. 基本情况

股份制改造前,能辉科技认缴出资额为8,000万元,实缴出资额5,333.33万元,存在未缴足出资的情况。

股份制改制时,能辉科技净资产8,866.47万元,评估值16,156.69万元。

股份制改制后,能辉科技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缴足了股份制改造前未缴足的出资。

2. 审核问询情况

【问题】

关于历史沿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2015年7月,以未分配利润向相关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将股东的出资方式由“货币”变更为“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的原因和合法合规性,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实缴出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2015年7月27日,能辉有限将股东的出资方式由“货币”变更为“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原因系能辉有限拟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将以其所持股权比例对应的能辉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

经核查,能辉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向相关股东转增实收资本的过程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股改前后会计科目变化

根据股改时《审计报告》并经发行确认,股改前后,发行人的相关会计科目变化如下:

1.jpg


从上述表格可知,股改过程中,能辉有限以其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向相关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股本)26,666,666.66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5,074,401.11元与盈余公积3,590,284.87元计入能辉科技的资本公积。

3.股改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1)能辉有限已就其整体变更为能辉科技的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审计、评估、验资、召开创立大会等必须程序,并已经有权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

(2)能辉有限股改前未缴足注册资本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逃避实缴出资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能辉有限股改前的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情形。

(5)能辉有限的净资产额超过整体变更设立的发行人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均已缴足。

 

(二)润阳科技(300920.SZ)——股改时及其后仍存在认缴未实缴,申请挂牌挂牌前减资使认缴和实缴一致

情形:净资产<实缴注册资本(认缴注册资本)

1. 基本情况

股份制改造前,润阳科技认缴出资额为3,0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1,380.00万元,存在未缴足出资的情况。

股份制改造时,润阳科技净资产13,374,960.83元,评估值1,413.47万元,以净资产折股1,300.00万股。

股份制改制后,润阳科技认缴出资额为3,0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1,300.00万元,存在未缴足出资的情况。对于润阳科技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1,700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在2030年12月31日前缴足。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问题】

关于历史沿革。请发行人:……(2)说明2015年发行人减资的背景和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

1) 2015年发行人减资的背景和原因经核查,发行人减资的原因系当时正在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需满足注册资本缴足的条件,部分股东不愿意再出资,遂减资以满足挂牌条件。 

2) 2015年发行人减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公司减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减资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宜。

 

(三)凯格精机(301338.SZ)——股改前减资使认缴和实缴一致

1. 减资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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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8月,减少注册资本

2015 年 9 月,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从4,05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并新增实缴资本95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5,000.00万元。经过两年的运转,公司自有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的正常运行,无迫切需求由股东继续投入补充运营资金,因此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后,决定对公司未实缴部分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减少至5,000万元。

本次减资完成后,凯格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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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凯格有限截至2019年5月31日,净资产账面值为 17,524.65万元,评估值为 23,071.46万元。凯格有限以账面净资产值17,524.65万元为基础,按照3.5049:1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其中5,00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折合5,00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12,524.6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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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一)方案一:货币实缴补足出资

股东以货币实缴出资,操作简便易行,增资过程和结果简单明了,真实性、合规性一目了然,不会遭遇上市审核问询。建议目标公司采取此方案。

 

(二)方案二:老股转让,新入股东货币实缴补足出资

经初步核查,目标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2名发起人,故目标公司现需引入至少1名新股东。

引入新股东有两种方式:老股转让、新入股东增资入股。如采用前一种老股转让方式,并由新入股东对受让出资额完成实缴,即可在实现引入新股东满足发起人法定人数要求的同时,完成认缴出资的实缴。此种方式下,新入股东受让的出资额需以货币完成实缴,货币实缴在上市审核中的优势已如前述。

 

(三)方案三:减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的减资流程

**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减资流程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3.目标公司如减资应适用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进行了区别对待,“国家出资企业”减资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目标公司作为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应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目标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结合其《公司章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减资程序。

4.建议

鉴于减资需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繁琐程序,且可能在未来申报上市阶段遭遇减资合法合规性的审核问询,我们建议在股东有实缴能力情况下,不采用该方案。

 

(四)方案四:以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来源补足出资

实践中,因存在出资不实风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补足出资并顺利通过IPO审核的案例非常罕见。能辉科技(301046.SZ)以未分配利润向相关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即遭遇审核问询,要求对以未分配利润向相关股东转增、将股东的出资方式由“货币”变更为“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的原因和合法合规性,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实缴出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回复。

基于此,建议不采取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方式。

 

综述

《公司法》并未明确要求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但相关挂牌上市审核规则则要求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应已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因公司并非仅仅以改制为股份公司为目的,而是以后续挂牌上市为目的,建议公司按相关挂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若企业存在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的情形,可通过货币实缴补足出资、老股转让、新入股东增资入股、以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来源补足出资等方式足额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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